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点击量    时间:2018-04-23
  一、保险责任:
  (一)团体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团体意外伤害残疾: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发生“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团意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
  (四)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的;
  (9)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雇主或其家庭成员死亡(包括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下同)、残疾;
  (2)雇主或其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雇主的家庭财产损失;
  (4)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责任免除
  (一)团意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雇主责任险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教唆、纵容他人对其雇员实施骚扰、伤害、性侵犯所致的雇员伤残或死亡;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7)被保险人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拒捕、受管制药物影响导致其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车船导致其本人的的伤残或死亡;
  (9)被保险人雇员患疾病(不含职业病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传染病、分娩、堕胎、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雇员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其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11)被保险人雇员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6)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赔偿责任;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8)被保险人雇员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10)工伤保险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11)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家政服务人员责任险免除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雇主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残疾或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自杀、自残、殴斗、家庭暴力、犯罪行为、酗酒、吸毒;
  (2)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从事潜水、跳伞、攀高、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4)精神失常、罹患各类疾病、分娩、人工流产;
  (5)医疗责任事故。
  因下列原因造成雇主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恐怖活动、罢工、暴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4)盗窃、纵火;
  (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由于被保险人下列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故意、恶意行为;
  (2)欺诈行为;
  (3)犯罪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误工费;
  (3)精神损害赔偿;
  (4)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6)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残疾评定及赔付比例:
十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残疾等级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第八级
 
第九级
 
第十级
最高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一)团意意外险:
  (二)雇主责任险
十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残疾等级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第八级
 
第九级
 
第十级
最高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备注:该残疾赔付比例与条款不一致,需要做特约
  四、客户服务:
  我公司经营指导思想“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本着一切以客户感受良好为标准”的客户服务理念;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服务”,竭诚为贵公司提供“专业、热情、快捷、周到”的优质服务。
  (一)服务措施
  为确保贵单位保险项目的实施,我司成立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项目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该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由团险部安排专人对该公司的各项保险事务进行专项服务,确保双方合作共好、双赢、愉快。
  服务方案实施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实施各项服务方案,协助办理承保和理赔等各项工作;
  (2)负责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3)向公司反馈客户需求,以便于公司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二)、电子服务平台
  1、电子商务服务
  我公司设有365天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5500随时为客户提供查询、咨询、投保、理赔等服务。全国统一的95500电话服务在全国所有城市开通。我司设有电子商务网站:Http://www.cpic.com.cn提供我公司的各项信息,为客户提供网上查询、投保、咨询和信息披露等多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