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升拓展十二条政策措施

点击量    时间:2017-12-29

  第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业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第二条 对每年在眉新入统的限额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投保家政商业保险按80%补贴保费,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元。

  第四条 实施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免费身体、心理健康检查,对特殊岗位在现有免费健康检查项目基础上按需要扩大免费检查的病种范围。

  第五条 家政企业、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标准(如信息录入的基础标准等)的基础上新建信息平台项目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升级改造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家政培训体系建设项目,对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根据规模对场地租金、装修和设施设备投资进行补贴,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总补贴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开展“苏小妹”品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按通过认证人数补贴培训经费1000元/人,每年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苏小妹”培训标准体系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向企业、协会采购标准培训教材和培训体系服务,免费向眉山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提供。

  第九条 支持企业或协会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建设“眉山苏小妹之家”,每建设一个“眉山苏小妹之家”补助建设业主开办经费10万元,每年按年租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通过“苏小妹”标准认证的企业向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每输出一名“苏小妹”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六个月以上家政服务合同并实际领取劳动报酬),补助输出企业人员食宿、交通费用4000元,每年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通过给予经费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群团组织在眉山籍家政服务员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城市建立维权站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